索引号: 11654202010313502B-2023-00281 发布机构: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6-02 所属主题: 综合监管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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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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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综合监管和执法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2 00:00:00 【字体:

  一、乌苏市某餐厅擅自在绿化带旁倾倒生活垃圾案

  2023年5月29日上午11时,乌苏市城市管理局对乌苏市某餐厅将店内产生的一次性碗筷、餐巾纸等生活垃圾倾倒在店前绿化带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23年5月28日乌苏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黄河路文林小区北门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乌苏市某餐厅工作人员将店内产生的一次性碗筷、餐巾纸等垃圾倾倒在店前绿化带旁,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任意焚烧树叶或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自由裁量一般程度情节,2023年5月29日乌苏市城市管理局对乌苏市某餐厅负责人杨某作出罚款100元(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乌苏市某餐厅擅自在绿化带旁倾倒生活垃圾案

  2023年5月29日,乌苏市城市管理局对乌苏市某餐厅将店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倾倒在店前绿化带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23年5月28日上午11时,乌苏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黄河路文林小区北门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乌苏市某餐厅工作人员将店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倾倒在店前绿化带旁,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任意焚烧树叶或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自由裁量一般程度情节,2023年5月29日乌苏市城市管理局对乌苏市某餐厅负责人王某作出罚款100元(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